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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8010 发布时间:2021-01-28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精神,现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远程监测3类,具体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试行期2年;同时,取消现行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远程会诊”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收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价格收取费用。

二、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三、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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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解读《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媒体解读)浙江公布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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