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告知书

病历复印告知书

浏览次数:4035 发布时间:2023-07-25

尊敬的患者及其家属:

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规定,现将有关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复印病历。

2、可复印的病历内容:所有住院病历资料。

3、复印病历人员需提供以下证实材料,并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病案管理科方可提供复印服务。

3.1患者复印病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2患者代理人复印病历,应出示代理人和患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患者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实材料和委托书。

3.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复印病历,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实材料、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实材料。

3.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实材料、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实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实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复印病历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实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3.5.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实材料。

3.5.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5.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件(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3.5.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实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实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复印流程(线上/线下):

4.1现场复印:申请人提交相关证实材料→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病案复印→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缴费→盖章→申请人领取。

4.2 微信公众号复印:登录“义乌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就诊管理”,选择“病历复印”→点击“病案邮寄”→上传资料→选择“邮寄”(快递公司默认为邮政)或“窗口自提”→工作人员审核→病案复印→扣费、盖章→邮寄后申请人(或自提)

5、复印归档病历请在出院3个工作日后办理,请耐心等候!

6、节假日暂不提供病案复印服务。

7、病历复印按规定收取工本费:0.50元/张,快递费为到付。

8、病历服务地点:门诊一楼大厅门诊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

9、咨询电话:0579-8905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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