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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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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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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当你收到本须知后,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的各类项目。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二、《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也是每个新生婴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因此,您必须事先确定婴儿的姓名,并在出院前填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然后携带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记录》到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三楼办证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三、《出生医学证明》不能异地领取,新生儿落户地址必须随父或随母,《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新生儿父母领取,他人不得代办。四、对于家庭接生及特殊情况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以下旁证材料: 1、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 3、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证明 4、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盖章 5、接生单位接产记录 6、亲子关系声明(办证中心领取) 7、户籍所在地卫生院调查盖章(用于家庭接生申领) 8、特殊申领表(办证中心领取)五、当您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和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错误时,请及时更正。《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六、《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必须用钢笔填写。 2、新生儿姓氏必须随父或随母。 3、如出生后超过3个月未前来办理,应随带父母亲近期户口本(指三个月内)。 4、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者,新生儿姓名亦不能更改。 5、办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节假日除外 ) 办证中心电话:8533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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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 2010-03-09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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